为加强我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有效解决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严格规范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人车通行安全,促进城市品质提升。现决定,即日起在城区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告如下:城区范围内车辆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农贸市场、学校周边等区域。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2.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点或已划定的区域内停放,车头统一朝向道路,车身不得占压盲道。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车位标线。4.严禁未经审批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施工作业。城管、交管部门将采取分工负责、联合执法、部门协同的方式,予以从严整治。县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四轮(含)以上机动车由县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县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四轮以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对机动车违规占用人行通道、盲道、消防通道以及长期停放的僵尸车辆和利用货运车辆在主要街路随意摆摊设点,以及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对严重影响行人车辆道路通行、造成道路拥堵、长期占用临时车位或违停的“僵尸车”在通知未果的情况下协同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拖移清理。对拒不服从管理或阻碍甚至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群众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环境。